导航菜单
首页 >  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评分实施细则 2021年起  >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ZJSP13-2016-001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

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

根据《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设区市根据中小学校不同学段,分类完善具体评价条件,制定评价办法,于9月30日前报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备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8月16日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及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 本标准用于指导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职称评价,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根据浙江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应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 各设区市应按照本指导标准的要求,根据本地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特点和教育部《中学教师专业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等要求,按不同学段,分类细化制定具体评价条件。综合运用业务考试、民主测评、说课公开课、盲审鉴定、专家评议等方式,建立科学、量化、精准的评价体系。

各地应及时将细化的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评价条件和评价办法,报省人力社保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和评价办法,由省教育厅细化制定。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五条 坚持以德为先导向。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坚持教学中心地位。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学改革,积极探索“轻负高质”教学模式,努力推行素质教育。切实改变片面强调论文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七条 坚持实施分类评价。中学教师要注重考核其学科专业能力,是否掌握进行教学、研究性学习以及课程资源开发与校本课程开发的主要方法与策略。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要注重专业技术技能和参与社会培训的考核。小学教师要注重考核其实际教学水平和实践经历,是否掌握小学生的认知规律以及小学生品行养成的特点和规律。幼儿园教师要注重考核其教学实效,是否具有根据幼儿实际制定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以及在教学活动中根据幼儿的表现和需要适时调整活动并给予指导的能力。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自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偿补课,近5年内未出现过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注重教育教学方法。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相应专业(工种)技术等级证书,同时,每两年必须到企业挂职研修2个月。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五)申报高、中级的教师,近5年、3年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九条 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二)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45周岁以下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2020年开始,城镇义务教育教师应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的经历(原参加的全职支教时间可累计计算)。

(三)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结合教育行业特点,2016年9月1日前,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执行;2016年9月1日后,继续教育学分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执行。

第十一条 普通话能力要求

申报对象普通话要求按原省教委、省语委《关于在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浙语〔1999〕5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二条 业务精湛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理念先进,教学艺术精湛,教学风格独特,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普遍认可。

(二)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强的教学本学科及课程的能力和很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能力。

(三)任现职以来,在地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第十三条 业绩卓著

(一)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社会培训任务。义务教育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拓展性课程工作量。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所在学校的发展或当地的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

(三)从教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任务,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四)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第十四条 示范引领作用显著

(一)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著作至少2篇(部),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至少4篇(部)。主持完成至少1项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论文内容应与所教学科对口,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并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特别是在培养指导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五章 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五条 业务精通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能够自如驾驭课堂教学,并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得到学生普遍认可。

(二)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好的教学本学科课程的能力和较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

(三)任现职以来,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四)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业绩显著

(一)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义务教育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拓展性课程工作量。

(二)任现职以来,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三)能与学生家长进行良好沟通,并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成果显著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发挥一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选定下列部分指标进行考核:

1.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或获县级一等奖、市地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优秀论文,至少2篇。

2.任现职以来,主持过选修课开发且主编过选修课教材。

3.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参编过与本学科相关的教材。

4.任现职以来,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省级以上教师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者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技能大赛中获奖。

5.任现职以来,参加经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组织的以现场上课为主要形式的课堂教学大赛获县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二)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当地本学科教学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六章 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八条 一级教师

(一)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教学业务良好。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选定下列部分指标进行考核:

1.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2.具有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其经验在本校或一定范围内交流。

3.具有讲授镇级或片区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

4.任现职以来,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或省级学会三等奖及以上的论文、课题总结,至少1篇。

(四)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九条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胜任选修课开设要求,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一般应具有讲授校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

第二十条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比较好地完成开设选修课任务。

第七章 倾斜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学历或资历,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获国家级劳动模范、省功勋教师(省杰出教师)、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等荣誉称号。

(二)获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

(三)获省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国家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集体项目排名前三)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但担任一级教师职务5年及以上者;或虽担任一级教师职务不满5年,但具备规定学历者,再具有下列条件中的2项,可以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一)学校教育、教学主要业务骨干,在教育、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任现职以来,获国家、省(部)或地市级劳动模范,省特级教师,全国或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省春蚕奖,省教坛新秀、省中小学师德楷模等荣誉称号。

(三)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奖,部、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四)有2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

(五)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较有价值的本学科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的评价中应给予倾斜:

(一)已在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师交流并随迁人事关系,交流期满后留在农村学校继续任教的交流教师。

(三)担任班主任满15年(不含副班主任任职时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且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四)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0年,且仍在特教岗位上工作的教师。

一级、二级、三级教师的倾斜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参照本条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乡村学校教师申报高级及以下职称的,论文课题不做刚性要求。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中学专业教师,申报高级及以下职称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第八章 推荐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报推荐要根据单位岗位空缺情况,严格按照岗位信息公布、个人申报竞聘、学校考核推荐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考核推荐要坚持竞聘择优、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运用业绩考核、民主评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推荐的结果要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各级评审组织要加大单位考核结果在评审中的运用,要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考核推荐意见,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申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标准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二十九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

第三十条 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